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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行政执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交警行政执法活动在不断的发展中既有可喜的进步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积极的一面是近年来各地交警部门为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都在积极地进行警务改革进行执法体制创新,并且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另一方面,执法主体、行为手段以及创新模式的合法性等诸多方面也引起一定质疑。任何部门行政法的探讨研究都应从体制入手,查找问题若仅仅停留在行为、程序层面而不探求制度本身的缺陷,其弊端是不可能根除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关涉行政执法权力如何分配以及实施有机体系,本文正是从体制演进入手对长期以来在道路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权力配置、权限交叉进行探讨;进而抛出交警执法体制现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主体、执法行为、行政用物这些方面;之后再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方面存有的问题以及实践中针对此的警务改革进行重点探究。部门行政执法是融合法律专业知识及各部门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执法工作,其发展要密切的同社会实践相联系,不断反思才能不断进步。在此思想下,系统地展开本文写作,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绪论,首先阐述研究交警行政执法体制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及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以交警行政执法为出发点和关注点,对我国交警执法体制的历史演进进行简要分析,对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发展历程的通说稍有改变,并通过其历史演进凸显出在交通执法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权限交叉与冲突。第三部分重点对交警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先是对第二部分历史演进中所反映出的权限冲突问题进行总结,继而再从执法主体、行为以及行政用物三个角度对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体把握。尤其是通过对行政用物的分析突出对交警执法中相关设施关注的必要性,使一直以来只注重人、行为研究的体系更加完整。第四部分以及第五部分从近几年来交警执法的一些热点问题出发对第二部分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具体化讨论与回应。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当下热议的交巡警及协管员的地位以及合法性进行探讨,将交巡警视为行政协作与综合执法的结合,在对协管员的讨论中将大陆的行政委托同台湾地区的行政助手进行对比,从而扩展行政委托的内涵。第五部分从执法依据的完善以及手段的丰富出发回应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