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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所要构建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是不同于人的同一性和灵魂的同一性的理论。他试图通过由意识所决定的人格为人的行为和思想找到现世的道德法律和末日审判的责任主体。本意上洛克自己想要阐述的人格概念是不同于灵魂、精神实体等概念的,只是在论述过程中,洛克的人格、自我、灵魂概念被纠缠在一起,这些概念上的模糊,导致理论内部存在一些矛盾无法调和。“人格”究竟是实体,像灵魂一样的实体?还是属性,只是属于对人类的一种概念化的——或许并非实在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问题在于洛克一方面反对灵魂决定人格同一性,用意识替代灵魂、思维来说明人格同一性,这时的人格即是当下的意识、又是统一个人所有意识、记忆的“统觉”,在这种情况下,人格一词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无异于传统意义上的灵魂、心灵概念;另一方面,人格同一性与灵魂无关;可是人类共同的末日审判和个人内心自我的审判,灵魂的存在需要得以保证,否则洛克就是用人格概念来替换灵魂概念。灵魂概念与人格概念的模糊、矛盾是洛克人格同一性理论中最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洛克之后,莱布尼茨在洛克人格概念的基础上,将洛克的“意识”置于一边,认为精神性的实体——单子,是人格同一性能够保持的原因;此外他增添了记忆标准的外延,认为记忆是可以有错误、中断和遗忘的,这不影响人格同一性;莱布尼茨还引入了人格同一性的“他人”标准,认为人在失忆的情形下他人是我人格同一性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他沿着洛克的道路发展了人格同一性理论。休谟则单纯的就人格、意识的概念而论,他在自己观念论和印象在先原则的理论基础上,与人类自身的想象能力和三种关系——类似关系、时空接近关系、因果关系相结合,消解了人格、自我概念,他认为我们拥有的不过是被三种关系和想象能力连续起来了的“知觉束“,其实我们所意识到的每一个知觉都是独立的,因为三种关系和人类的想象、联想能力,人们假设了意识的连续性,从而假设了所谓的人格同一性。因此人格同一性是人的一种假设,建立在一种虚构的结合性原则之上,实际上人格和自我根本无同一性可言。休谟针对洛克的论述消解了人格同一性的存在,但研究者对人格同一性问题的兴趣没有减少。到了现代,人格同一性在其他学科如心灵哲学、道德哲学、生物伦理学、心理学等领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中外许多著名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现代意义的解读。在论文的最后,我对物的同一性标准和人的同一性标准进行了探究,并且指出人格在其他意义下的可持续存在性,而且相对于人格同一性而言更重要的是个人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