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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是从法哲学角度而不是部门法学的角度对权利泛化现象进行的研究,从分析权利的三种存在形态入手进而将权利泛化限定为法定权利主张的泛化。从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权利与利益的关联的角度分析了权利泛化的成因以及实践影响,在此运用了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便使问题形象易懂。在对权利泛化的理论影响的分析中笔者引入了布迪厄的社会科学的社会学理论来论证权利泛化作为一个个案很好的反映了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法学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很容易被遮蔽的问题,即自主性缺失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科学知识的产生受其场域、位置、惯习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一种实体化的倾向,具体到权利泛化上即为权利观念的实体化,一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建构者与被建构者身份的同一性”致使研究者很容易在既有研究、既有知识面前停止反思,进而被知识所支配。本文最后对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主要是对既有研究的一种综述和分析,指出权利的正当性证明是不能在法律内部需求解决的,而事实上每一种证明方式又都不可能自足,我们要做的是以开放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不断地反思和思考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