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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也称“两罚制”,是针对单位违法,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成员中相关自然人的一种法律责任制度,不同于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自然人的“单罚制”。“双罚制”在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领域都有规定,但本文仅分析行政领域的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近年来,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立法趋势逐渐扩大,但它的制度价值与理论根据等问题却未能有效解决。尤其是突破“单罚制”的规定,对单位和单位成员中相关自然人一并处罚的理由,以及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的关系都亟待说明。同时,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疑问。但我国学者对“双罚制”的研究,多将目光聚集在单位犯罪双罚制上,对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研究极少。因此,本文拟从规范与实证层面,立足于中国特色的法律传统和社会观念,顺应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立法趋势,回应理论与实践中的种种疑惑与问题,夯实其理论根基,肃清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运行障碍,以促进整个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体系的科学、合理构建。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在国内外的立法现状、法律实践和研究现状,并归纳出本研究的创新之处。正文又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概述。介绍了单位行政违法的概念和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概念。通过对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追根溯源,分析了法国和德国关于双罚制的立法概况,并追溯和分析了我国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立法历程及趋势。第二部分为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理论困境与理论证成。分别指出国外双罚制理论基础的“水土不服”,以及我国现有理论依据的困境:一个违法主体观点“人格分裂”的矛盾、两个违法主体观点的前提存疑等。然后,分析了单位行政违法的三项制度价值:一是责任主体二元性,阻却单位行政违法;二是提高违法成本,遏制单位行政违法;三是实现双罚制的“两法衔接”。同时,从单位成员中相关自然人的身份双重属性与职务行为双重属性出发,论证单位和单位成员中相关自然人均分别满足行政处罚构成要件,即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论,完成了单位行政违法的理论证成。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单位行政违法的成立条件不明确;第二,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适用范围存疑;第三,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自然人责任主体的外延不确定;第四,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中单位与自然人的复议地位和诉讼地位模糊。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完善建议。第一,明确单位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第二,确立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全面适用”原则;第三,确定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自然人责任主体的判定方法;第四,明确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中单位与自然人的复议地位和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