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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现代德国法系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并且意思表示在私法领域内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意思表示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导言中,由法律行为引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可以相互替代,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研究意思表示理论对于理解民法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概述中,首先对于意思表示的起源与发展作了详细的阐述:萨维尼是意思表示理论的鼻祖,并在之后的十九世纪得到了发展。学者们对于意思表示的概念存在着多种学说,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意思表示就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心为法律行为并使之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问题也存在着多种学说,而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只具有明示与默示两种。意思表示是由“意思”和“表示”两部分构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意思表示相对应还有其他几种概念,本部分就意思表示与其相似的概念作了详细的比较。在第三部分中,主要是比较一些国家的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的立法情况。着重对德国、日本、法国、我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立法概况进行阐述与比较。比较的结论是:“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典的独有概念,并且意思表示在各国的法典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第四部分是关于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问题的阐述。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是意思表示的核心内容,且在每个国家关于意思表示的立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多数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的效力其实就是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发生效力需要一个时间上的过程,需要通过意思表示的发出与意思表示的到达来体现。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意思表示是否能够生效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本部分中详细阐述了意思表示的瑕疵的几种类型。在第五部分中,对意思表示在商事行为中的特殊性进行总结。在一般情况下,商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根据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在商事行为中关于意思表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在商事合同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和关于缄默的特殊规定。在最后一部分结语中,总结了研究意思表示的意义,即意思表示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在根本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了交易安全。我国的意思表示理论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很健全,因此有待于在今后的法学研究中不断的去发展意思表示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