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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学说,被公认为是冲突法领域最瞩目的学说。美国学者里斯1971年撰写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比较系统的构建了该学说。自那时起,该学说就以迅猛之势横扫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成为当今国际私法界共通的语言,甚至被某些国际私法学者称为“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涉案的领域也日益广泛,案情愈加复杂,国际私法的立法也亟待完善。本着“拿来主义”的精神,我国立法机关大胆引进“最密切联系原则”,颠覆了以往国际私法较为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赋予审理个案的法官前所未有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在法律冲突面前,能够结合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做出更合理的法律选择,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价值。几十年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1985年立法中的“连接因素”到2010年立法中的“补充原则”,寓意着我国对该原则的接受度和重视度的提高,也彰显了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成熟,符合了国际私法发展追求的趋同性。但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过程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急需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去应对、解决。本文第一部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源头入手,通过经济基础、思想渊源和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了该原则产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重点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指出目前我国该原则适用中存在的利弊,通过此表述,可以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总体的把握。第二部分,介绍该原则在中国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从立法定位、适用范围等四个方面实事求是地论述了目前该原则在中国适用的真实状况;其次,从中国司法实践出发,指出该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紧扣中国国情。第三部分,探析该原则在中国出现问题的原因,从经济、人员素质和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入手,通过找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而能够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方法。第四部分,在找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之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方法。希望这些建议对于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和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