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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诗经·国风·邶鄘卫》为研究对象,采用以礼解诗,以史证诗,诗礼、诗史互证的研究方法,先解决了三监的指称与封地,《邶》、《鄘》、《卫》分编的时间与原因等基本问题,然后从周代礼乐文化的角度对《邶》、《鄘》、《卫》中的部分篇章进行解读。通过考证,在辨明主旨的同时,揭示其礼乐文化内涵,并指出其在反映春秋时期卫国礼乐状况方面的意义,以此作为考察整个周王朝礼乐文化在春秋时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绪论部分首先阐明了选题的缘由、意义和研究方法。其次,在全面回顾《诗经·国风·邶鄘卫》研究史的基础之上,总结分析研究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本论文写作的基础。第一章题为“《邶》、《鄘》、《卫》的地望、分编”。先辨明“三监”与邶、鄘、卫之间并无对应关系,纠正长久以来以“三监”来指称邶、鄘、卫的错误观点,既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正名,也为下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然后考证出《邶》、《鄘》、《卫》分编始于汉代以前,四家诗均以之为三卷,绝非汉儒误分。在此基础之上,对《邶》、《郎》、《卫》分编的原因进行探析,认为是根据音声曲调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编。第二章题为“周代礼乐文化与《邶》、《鄘》、《卫》美刺诗考论”。认为《淇奥》确为“美武公之德”的诗,从而驳斥了其他错误观点,指出该诗体现了武公时期礼乐文化的繁荣,并体现了西周礼乐建设由“武”到“文”、由“简”到“繁”的转变。《定之方中》体现了卫文公时期礼乐文化的中兴盛况,同时也显示了该时期礼乐与征伐并重的社会现实。《旄丘》为卫伯不修连率之职的反映,意味着周王朝“亲亲”纽带的松动,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分封制度亦遭到破坏。第三章题为“周代礼乐文化与《邶》、《鄘》、《卫》战争诗考论”。认为《雄雉》篇主旨为大夫悔仕于乱世,末尾一章为用诗之意,表明此诗曾用于讽谏。认为《伯兮》主旨应如《诗序》所言,为“卫宣公时,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事,体现了春秋初年周王室尚能纠合诸侯以征伐,卫国礼制虽遭破坏尚尊王崇礼。认为《邶风·击鼓》所言为“卫州吁联合宋、陈、蔡伐郑”事,开创了诸侯联合伐某国的先河,从此王室对诸侯控制力衰弱。第四章题为“周代礼乐文化与《邶》、《鄘》、《卫》婚恋诗考论”。《芄兰》既不为刺惠公或其他在位之人的诗,也非刺童子被成人之服的作品,而是青年男女的赠答之诗,它反映了周代婚冠的重要礼俗。《木瓜》篇为反映青年男女投赠的诗,为周代贽见之礼的体现。鉴于婚姻与政治间的密切关系,《硕人》篇透露出齐、卫两国对于庄姜嫁卫的重视。《绿衣》主旨为讽刺嬖妾上僭的违礼行为,卫国嫡庶异位是卫国礼乐崩坏的具体显现,是周王室和卫国衰落的关键所在。《新台》是描写男女幽期密约时互相戏谑的诗,绝非“淫乱”之诗。《桑中》为青年男女幽约的诗,是社祀和高禖祭风俗的反映。第五章题为“《邶》、《鄘》、《卫》与殷、周文化的传承、演变”。首先,认为《邶》、《鄘》、《卫》传承了殷商文化尊神隆祀、崇武尚力的特点,演变之处在于变制度以“尊尊”原则为“亲亲”为原则,变文化的神权化属性为礼乐属性。其次,礼乐文化至武公时达到繁荣并发生演变,呈现出繁琐、僵化的特点,趋向保守;春秋之后至卫文公之前,传统礼制遭到僭越与破坏;文公时,礼乐文化得到中兴,礼演变为人生价值的评判标准,为守国、行政、得民的根本原则。第六章题为“《邶》、《鄘》、《卫》的内容、艺术解读”。首先,指出《邶》、《鄘》、《卫》的特征是婚恋诗多且多男悦女之辞,其因在于卫商业的发展、殷商的女乐传统、卫国对礼乐制度的尊崇。其次,《邶》、《鄘》、《卫》章句结构与篇章结构处于十二《国风》和《雅》诗之间,呈现出过渡状态,并对产生此特点的原因进行探析。结语部分再次重申了该文的写作目的和主要观点,并谈了写作中的体会。附录乃本文在写作时所涉及到《邶》、《鄘》、《卫》部分诗篇的集校集注,是本文得以形成的研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