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宪法规制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otong10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墮胎的宪法规制进行了探讨。无论胎儿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其作为一个生命体是确定无疑的。胎儿是生命价值的承载和人类情感的寄托。堕胎的大量出现,侵犯了生命的神圣价值。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制。我国目前规制堕胎的法规范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位阶较低、法制不一,并且严重缺乏尊重生命价值的立法理念。整合立法、规范执法,需要以宪法精神来统领。同时,鉴于胎儿涉及到诸多法益之间的冲突,以得宜之程序介入规制成为必要。这从国外实践中可以得到验证,例如德美历经演变并日趋完善的咨询程序、告知程序、等待程序、未成年人的征询程序等等。我国需要从实质程序和形式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对堕胎的规制,并以程序来保障各种法益的最大化实现。通过程序介入,既能够最大限度维护神圣的生命价值,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人的自由,最终捍卫人的尊严。
其他文献
论述了虚拟技术、并行工程等先进制造技术的现状,并用实例说明采用先进制造技术对现行的设计和制造过程所带来的优越性.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中国是人口大国,婚姻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必要经历,其不仅对于个人而言意味着责任和传承,对于社会而言,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所以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大量人口非自愿的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