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墮胎的宪法规制进行了探讨。无论胎儿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其作为一个生命体是确定无疑的。胎儿是生命价值的承载和人类情感的寄托。堕胎的大量出现,侵犯了生命的神圣价值。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制。我国目前规制堕胎的法规范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位阶较低、法制不一,并且严重缺乏尊重生命价值的立法理念。整合立法、规范执法,需要以宪法精神来统领。同时,鉴于胎儿涉及到诸多法益之间的冲突,以得宜之程序介入规制成为必要。这从国外实践中可以得到验证,例如德美历经演变并日趋完善的咨询程序、告知程序、等待程序、未成年人的征询程序等等。我国需要从实质程序和形式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对堕胎的规制,并以程序来保障各种法益的最大化实现。通过程序介入,既能够最大限度维护神圣的生命价值,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人的自由,最终捍卫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