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金融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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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金融,在这里是指关于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的货币资金信用活动。对生态金融中的如碳金融、天气衍生品、巨灾风险证券化、债务环境互换、国际借贷中的环境标准以及环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问题从法律视角去进行研究,对于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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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起源于环境问题,环境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主要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表明了国家干预及国家环境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而“政府失灵”显现了国家环境管理政策和环境管理体制的缺陷与不足。分析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明确政府环境管理的目标、政府环境管理的制度选择并积极进行环境管理的制度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下环境有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韩国1980年的宪法明文规定了环境权。围绕着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问题学界有不少争议和分歧。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贯否认环境权的私权性,致使宪法上的环境权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实现。韩国围绕着环境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相信对我国相关制度探索和构建中提供有益的参照借鉴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地方性流域管理法规等构成了我国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在实施流域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囿于体制等原因,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综合系统性不强,甚至存在法律冲突和体制冲突现象。为此,应当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重构我国流域管理立法,为流域内人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于6月22号到23号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的机遇,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三农”特别是林业发展滞后问题的一项举措;是以
草原生态旅游作为生态旅游的一种,在现代旅游业中有重要作用。然而,实践过程中出现破坏环境,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滥作为,旅游环境容量等问题,本文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探寻草原生态旅游的保护路径。
《森林法》的修改正在有序进行中,本文提出在新法立法原则、制度的修改完善中应注重加强公众的参与。这不仅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从我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公众参与体现为对民间NGO在环境资源保护中法律地位的确认、政府的职能角色转变以及激励其他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唯有这样,新《森林法》的具体履行才更具操作性与可行性。
土沉香是一种医用、药用价值和经济含量极高的一种生长于热带及亚热带的常绿乔木。近年来,由于自然与人为的原因其面临了灭绝的危机,因此,本文通过介绍沉香及其价值、分析云南省沉香犯罪及其特点,提出了种植人工沉香、规范沉香交易市场、加大沉香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法律宣传及做好罪犯再教育工作和加强国际合作等五种具体的保护沉香的方法,希望对我省天然土沉香的保护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环保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不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如今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因素之一。鉴于农业生产与土壤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对农地土壤污染的2个主要污染源的分析,及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的有益经验的借鉴,未来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管权,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关停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原则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制度和规范中的根本准则,体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精神。环境责任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等五项原则。其各项原则内容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合同原则特点之外,还具有环境责任保险特点。
经济发展必然带动城市化发展,而后者的发展又自然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环境问题。由政府采购所主导下的公共工程建设理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政策的理念,注重落实环保政策的目标,形成绿色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机制,进而构成环境法的组成部分。借鉴他国经验在于说明这一观点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