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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道德理论(Theory of Dyadic Morality, TDM)研究表明,伤害感知(关于行动者对道德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感知)而非情绪,是道德判断的根本心理原因(Schein et al., 2017),并且,研究者认为这一理论应具有跨文化适应性。目前,中国文化背景下伤害感知对道德判断的作用仍待检验。同时,伤害感知的性质(如,道德受害者身份对伤害感知的影响)需深入考察。基于此,本研究检验伤害感知和一般情绪对道德判断的作用,并探讨道德受害者身份感知对道德判断的影响。实验1借鉴已有研究范式(Schein et al., 2015),让被试自由联想并列举一个不道德行为,随后根据5个道德基础(moral foundation)类别分类,以行为类别联想频次的差异考察伤害的认知可达性。实验2呈现实验1中联想频率最高的10个不道德行为,让被试对其进行伤害感知和一般情绪评价及道德判断,进一步考察三者之间的关系。实验3参考道德动机模型(Model of Moral Motives, MMM)选择自我、他人和群体3种道德受害者类型,同时参考Gutierrez等(2007)的研究将行动者作为第4种道德受害者类型并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线。通过一则自编的道德情境,考察被试感知不同受伤害对象对道德判断的影响。结果表明,相比于其他道德基础类别,伤害感知的道德可达性最高;伤害感知和道德判断存在极显著的相关,即行为的伤害感知程度越高,判断的不道德程度越高;感知不同道德受害对象时,道德判断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感知自我受伤害情况下被判断的不道德程度最高,接下来依次是伤害他人、伤害集体以及伤害行动者本身。本研究中,一般情绪不具有预测道德判断的作用,也不在伤害感知和道德判断之间起中介作用。正如Gray等(2014)所言,道德心理学家忽视伤害这一因素是不利的;在道德判断的聚光灯下,伤害是永恒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