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遏制刑讯逼供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engjinsongduanl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由古人猿的群居生活,经过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这个过程是社会的文明不断的进步的过程,同时也是天理人权与统治阶级意志的激烈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公平正义,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而那些违反公平正义,践踏自由平等的坏法律和司法坏习惯,亦正在开始在全球的范围内渐渐败退和逐步消失。
  在我们社会的今天,法制建设大蹯步前进,改革开放也推动了我国法制的完善。但那些司法的坏习惯—刑讯逼供,大大影响了我们的法制建设。
  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也想通过这篇论文来寻求一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在本人通过对平时实践的总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与部分外国法律的对比,结合现行实践,对此进行了调研。明显看出我国人们的法制意识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刑讯逼供行为在我国司法活动过程中大量存在,给我国法制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想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必须提高我国全民的法制意识,完善法制,加大科技投入。
其他文献
本文分析了建筑业挂靠经营的背景、成因、法律后果、操作方式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讨论了挂靠经营所涉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及责任,以期帮助挂靠经营企业认识相关风险及有效防范,对挂靠经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有所获益。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加快,要求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其上市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我国坚持保守的土地政策,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严格限制近似禁止流转的做法,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
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更为严格,民间资本的进入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在肯定民间融资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面对民间借贷催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问题。而如何正确认识及解决民间资本在房地产业领域内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与“高利贷”有关的大量民事案件如何处理,亟待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必须作出符合实际、更为理性的选择,必须在捍卫民法精神上作
西部(特别是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队伍从数量到素质都比较薄弱,跟西部开发、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不相适应。本人试图从广西涉外律师队伍现状分析出发,呼吁西部律师放开眼界、抓住机遇,通过学习和合作,提升自身法律服务的水平。
呼包鄂榆地区在历史上就有着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各方面的联系比较密切。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发展,呼包鄂榆地区的经济交流呈现出比以往任何时期都繁荣的景象,交流的方式、范围、层次也表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务院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将呼包鄂榆地区作为一个跨省区的经济区域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也就顺理成章了。呼包鄂榆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为西部律师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
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进一步完善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条件,期限,行使方式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同时为了使合同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和异议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行使的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更新、更难的任务,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法律服务的区域合作成为全行业研究的崭新课题。各省市区法律服务的区域合作也在不同程度的进行着。各省市区之问加强合作、交流、培训,互相学习经验教训来发展和解决法律事务。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遇到的疑难和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几率也在不断的上升,这就需要国内各地的律师合作提供优质的解决机制。因国内各地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各异,笔者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是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之后,又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作为股权权利人的股东,对其享有的股权依法具有处分的权利。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行使处分权的最普遍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分。基于上述,本文主要讨论股权买卖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特剐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适用刑罚更应慎之又慎。在我国由于没有单独的少年刑法,没有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体系,而是适用以成年人罪犯为蓝本制定的刑罚体系。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来看,具有刑罚过于严厉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朱成年人刑事案件,决定刑罚的时候,要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彻底摆脱以惩罚为主的思想束
新的律师法已经于2007年修订并颁布实行,其中的亮点就是对律师会见权这一部分新的保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律师会见权难以真正完全实现的问题,针对现在的保障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目前研究律师会见权的问题有着很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