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来源 :中国法学会,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ebula_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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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就亟需开发农村生物质能的现代化应用,构建农村环境保护体系,从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缓解能源的需求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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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地可以实现生物多种性的维持、资源的利用和文化的传承。但建立保护地却对当地居民的既得利益构成了侵害。传统的"殖民地保护"模式则是这种侵害的根源。随着国际人权法对保护地居民权利的确认,以及世界保护大会体现的实现保护地居民权利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对保护地居民的权利开始承认、保护和尊重。尤其是2003年,世界公园大会倡导对保护地采用"新的管理模式",更是将保护地居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了一大步。但权利的
生态税法的外在形式化制度的建构是作为托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载体而存在,但是生态税法以其外在化的形式理性并非能完全体现其蕴涵的实质理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应在生态税法的形式化制度结构与价值理想之间保持某种必要的张力关系。因为生态税法有其先天的发育不良和后天实施环境的制约以及当代人心性结构滞后等软环境的不利因素。
"雨水集蓄"是西部干旱地区一种古老的取水方式,通过对该取水方式的考察和介绍可知:中国水权制度之构建离不开对中国特有国情的考察;应对水权概念、客体再认识,雨水集蓄客体是雨水资源;雨水集蓄是解决西部旱区环境生态问题的突破口;雨水集蓄权是生存权之一。
作为一类复杂的社会现象,环境问题的成因是多样的,但肩负调整该领域重任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要疏解环境问题的弊害,明晰其产生的法律成因便成为重中之重。据此,论文分别从法律资源、法律文化和法制环境角度入手,对这一命题进行了多视域分析。
我国矿业秩序之乱长期依靠治理整顿,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及治理整顿文件的分析,探究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成因,分析现行矿产法律法规之缺陷或空白,推理其法律根源,提出修改完善矿产法律法规的建议,构建依法治矿的矿产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介绍了我国不同时期矿产资源法制建设情况,折射出我国自古以来矿业法制嬗变过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政府管理方式由微观控制向宏观调控艰难转变的历程。以《矿产资源法》修改为重点,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正在得到不断完善。
本文通过对各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当前以代表人诉讼为特征的共同诉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通过对集团诉讼的效用分析,认为我国亟需完善环境民事集团诉讼,使得这一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得到运用。
文章首先介绍环境权的产生,从中引出环境权本身所具有的困境。而环境权本身的困境必然导致环境民事权利困境。按照现行的法律,环境民事权利缺乏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救济基础。在民法修订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境民事权利的重要性,通过在民法中特别规定的方式保障公民所享有的这方面权利。
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利弊出发,提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最后叙述目前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的种类和赔偿范围,并且为即将出台的我国《民法典》提几点立法建议,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环境案例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性质,从性质入手对如何构造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