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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由于自身的耗竭性和开采利用对环境不可避免的负经济效应,需要一套完善的税费制度来约束其开采利用行为,从而确保资源开采的有序性及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煤炭采选业现行税费结构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由普适税费、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三部分组成。2003-2007年,我国煤炭采选业总体税费负担率分别为20.33%、18.37%、17.68%、16.88%和15.85%,其中资源、环境税费负担水平低于普适税费负担水平。煤炭采选业应交资源税费额基本能够完全补偿4%和5%贴现率下煤炭资源开采的使用者成本,部分补偿3%贴现率下的使用者成本。2003-2004年,煤炭采选业应交环境税费额略低于开采煤炭资源的环境恢复治理成本,但自2005年起,二者的逐步拉大,2007年应交环境税负额尚不到环境恢复治理成本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