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环境立法协作主体机制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9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环境立法不是一种独立的立法层级或形式,其实质是区域环境立法协作。区域环境立法协作主体多 元,包括职权立法主体和参与立法主体两大类。区域环境立法应该采行区域权力机关立法协作和区域行政立法 协作并存的模式;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人大和政府设立区域环境协作立法机构,以区域环境立法协作会议的方 式,在改造现有立法程序基础上推进区域环境立法。
其他文献
泸沽湖摩梭人乡规民约环境保护规范建立在摩梭人共同习惯基础上,并通过村民的共同参与而制定,具 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同时,又受到国家法律的影响及对现实需要的即时应对。环境保
人的认识总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而正确的认识又对人类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对于现 行环境刑事立法确实有不足的地方,也应随着人类认识的进步而提出更科学更有利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关于碳标识制度的研究或实施,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该制度对 于我国是一种挑战,但更是一种机遇。本文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开展碳标识
项目开发工程管理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对整个房地产项目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项目开发管理不到位,不仅会造成开发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