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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多有“观察对象”这一分类,但对此却无统一的概念,相关法律也无与其明确对应适用的情形,这给管理部门正确适用法律、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义务,以及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等造成较大困扰。相关问题当前鲜见讨论报道,为准确把握“观察对象”的性质内涵,促进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在综合分析诊断标准中“观察对象”不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施行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提出对诊断标准中设立“观察对象”的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