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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第六十三条将食品召回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国家食药监总局2随之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则是在实施层面上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细化。食品召回制度在解决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至今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仍存在较多的疑难。笔者在对选取的127份涉及食品召回的行政审结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和深入探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召回工作中存在的疑难纠纷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