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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目前尚没有关于这一罪名的统一的或者权威的说法。本文拟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学界同人。
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构成。三、《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立法缺陷分析。四、关于在我国设立乞讨罪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