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案件时有发生,对于该行为的罪名认定主要存在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争议。定性争议源于实务中对行为对象的梳理不全面、法益界定存在分歧以及行为评价不统一,其行为对象包括密码或私钥、计算机系统以及私人数字货币,分别对应数据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财产法益。在具体定性中,非法获取私人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侵害数据法益类与非侵害数据法益类。对于侵害数据法益类型,结合行为侵害的其他法益,分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构成牵连犯、以及以上两罪的牵连犯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侵害数据法益类型,可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以及盗窃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