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开示制度与对非普通程序的选择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c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开示制度(以下简称“证据开示”),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实现控辩对抗平衡的重要制度,已经为学界和实务界讨论多年,对其重要性认识已趋一致。但与对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视相比,证据开示与非普通程序的关系尚有待梳理。行文之前,有必要对题中的“非普通程序”作一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除了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区分之外,还存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等各种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程序有不同程度简化的审理程序,究其实质都是以非普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而且,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发展,还可能出现其他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简化其中某些环节和操作的某种简单程序。对此,笔者用非普通程序概括之,并以其作为本文探讨证据开示有关问题的特定范围。本文探讨了证据开示对非普通程序的价值等等内容。
其他文献
文章从不同产权配置约束视角出发,本文以沪深A股工业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对资产剥离对工业企业环保投资效率的作用与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资产剥离会显著提升工业企业环保投资效率;进一步发现不同产权配置下资产剥离对环保投资效率的促进作用呈现出异质性,相较而言,在非政府控制企业和地方政府控制企业中资产剥离对环保投资效率的促进作用显著,在中央政府控制企业中并未体现出显著影响。
本文阐述了创立多极主导的更加公正的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的必要性,探讨了在认知自由贸易即公平贸易的基础上,借鉴WTO、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所取得的经验,在权力平等、普遍性原则与无强迫原则的指导下,达成中国—东亚自由贸易伙协定的路径。
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私人财产”纳入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权的保障制度。但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有实体性规范却无程序救济以及对人的社会公共性权利保障为空白的缺陷,使内涵与范围逐步扩大的现代人权无法获得有效保障。特别是公权力行使机关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时,公民合法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文章内容包括: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界有些学者根据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先后顺序基础的不同,提出可以分别选择在民事诉讼中附属解决行政问题的民事附属行政,在行政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问题的行政附带民事,以及民事和行政并行这三种解决模式。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则认识与做法不一。文章对救济程序关联问题解决模式进行了反思,对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程序关联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自2001年西安发生的中国首例性骚扰案件以来,“性骚扰”一词在中国的各种媒体以及日常工作和生活交往中频频出现,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把它作为一种道德沦丧的现象来看待,而是希望司法对此有所作为。可是当受害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性权利的时候,获取证据困难的问题使得无论是受害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感到诸多的无奈,最终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维护。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
文章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改革主张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改革重点应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比较重要的诉讼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它的真正建立和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多重的价值基础以及实践意义,研究这个问题的角度也是多方面的,包括诉讼技术角度的研究、公法意义上的研究、人权保障意义上的关注等。《反酷刑公约》的施行,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讨论问题的背景。借由《反酷刑公约》及其与我国刑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实务中对单位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表面上看起来,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与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并无两样,一般都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似乎不难操作,但实际上,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不可能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的审判程序。正
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而言词证据的庭审质证离不开其载体——人的活动,换句话说,离不开人证。在此意义上,本文将言词证据与人证在同等含义上使用。理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各种证据种类都可以对之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人证调查。最为典型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以及两大诉讼共有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是因各种原因而向法
质证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甚至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与不利于本方的证人进行质证,对于发现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从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发现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由于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几乎全部庭审活动都以控方庭前制作的书面笔录为中心,因而被告方很难进行有效的质证。本文内容包括:一、古罗马法:质证权的产生;二、早期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