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背景下“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规范解释

来源 :中国行为法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l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大都寄托特定的预期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期待各不相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所寄托的利益期待在民法理论上就是所谓“合同目的”,不同主体签订哪怕是同一内容的合同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因而,“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日渐成为合同法领域审理的一大难题.在现行理论上,一般将合同目的人为区分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初始目的与嗣后目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等类型,并分别配置相应的解释与处理原则.经由司法实践的考察,上述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如何解释存在巨大争议. 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鉴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结合动机理论的民法地位分析,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以“合同动机表示必要说”为具体衡量标准,不但能够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的“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而且还可以较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能合理的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真实含义.
其他文献
中学生厌学是困扰着众多学生、老师和家长已久的一个问题,而现阶段我国对中学生厌学问题的研究与解决通常基于教育学与心理学的角度,在帮助中学生有效改善厌学问题方面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社会工作作为一个助人专业,在解决问题,协调关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研究以哈尔滨市某中学小李为个案服务对象,以生态理论基础为框架,对中学生厌学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案主实际情况提供了系列服务,最终实现助人
志愿者组织是一种十分活跃的社会组织类型,它既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又乐意广泛地服务于民众生活、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为实现组织目标,根据动员客体的属性以及现实需求选择和运用恰当的动员方式、手段及策略,有针对性地调动志愿者与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是志愿者组织的重要工作。
简要介绍深圳的社区服务类型以及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并介绍深圳社区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及其角色和功能定位。角色定位区分为社工机构的一元性定位和政府的二元性定位。功能地位从主体(政府、机构和社区)和依据(政府需求、社区需求和社工需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功能包括服务提供、资源链接、沟通协调、组织管理(志愿服务)、政治联络以及社区控制。同时分析社区服务中心功能发挥的决定因素以及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的内容和
会议
福利多元主义强调多元福利提供主体在满足福利需要、建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中的积极作用。中国适度普惠社会福利转型中,政府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多元福利主体共同参与老年人照料。本文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为底色,通过对国家、家庭、市场和志愿部门提供老年人照料的文献检视,发现已有的理论研究范式并不完全适用指导当前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立足本土解决老年人照料倚重家庭的文化
当前社区公共服务治理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诸如社区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社区管理低效化、多元参与度低、主体协同性低等。如何积极应对社区社会治理转型,加快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发展水平,加大发展社区生活服务业,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持续增长的"幸福式"公共服务需求,成为当前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
福利治理是对原有政府范式下福利体系的解构与重建,以有效推动各福利主体的参与和互动的过程。社会保障性住房通常指政府为保障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而统一规划的限定标淮、限定价格或租金的、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被视为是政府对于社会福利治理的一项关键举措和重要的福利的传递过程。本文在"福利治理"的解释框架下基于南京岱山保障房社区内社会组织的相关服务数据与资料,以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居民为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但是却对女性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导致女性"不敢生""生不起"的状况。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女性社会福利便是其中之一。当前,我国女性社会福利的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本文对女性社会福利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会议
作为舶来品的“媒体审判”概念,原本是指新闻媒体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主要表现为在案件审理前或判决前就在新闻报道中抢先对案件进行确定式报道,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凡是有这种行为的新闻媒体,因其滥用新闻自由而应当受到职业道德层面的批评,甚至受到法律的规训.但是经过一段“跨文化旅行”、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之后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多,有必要明确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特点和种类,依据有关研究并结合中国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上信息获取者、网上信息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四类网络服务参加者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限制事由,并确定这些网络主体的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
网络侵权行为作为新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制.笔者在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理解的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类型进行了分析,阐述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由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笔者重点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分析.为较为全面的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