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识:历史背景、中国语境与普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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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共识是对莫斯科共识和华盛顿共识的否定与超越,其含义有两层,其一是发展的意义:一方面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显示出其成功的经济发展经验,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尊重和发达国家的关注;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和自主性,为发展中国家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树立了榜样。其二是转轨的意义:中国经济转轨的经验标志着新自由主义在转轨国家的破产,在实践层面推动了转轨经济研究的转型。当然,北京共识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具体语境,而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北京共识有其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自身的局限,这些都需要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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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以下三方面的认同度:一是对司法机关的需要;二是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三是对司法裁判和处理决定的服从。本文主要阐述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处在立法建设时期,200余部法律经历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解释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就当前的法律适用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律适用依据,对法官裁判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其中,法律最抽象,司法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方便司法审判工作。所以,在法院工作流传一句话:工作起来不看立法不行,看了立法也不行,可见,司法解释在法官心中的位置。由于司法解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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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作为司法体制、司法机制改革和司法工作实际运作的理论、观念和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本文详细介绍了多种司法理念应如何转变。司法方式是司法活动外在的方式方法,受司法理念的指导和影响,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对应什么样的司法方式,并且直接反映司法的效果。过去,从理论和宏观层面上讲理念较多,但是从实践和微观领域谈方式较少,研究不系统、不深入,司法方式的内涵还不明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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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理论研究是事关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动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和推进工作进步的重要方法。自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以来,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指导下,在全国法院系统、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迈上了新的台阶。作者结合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博上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做了粗浅的总结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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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要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离不开现代法律理念的导引。理念上的择优决策,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及具体运作的优化。人民法院作为法律主要实施部门,审判理念的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脉相承,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的进程中,需要把握住审判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构筑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审判理念准则。本文从历史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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