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之“类型化”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hn0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的方法论研究较之德国等国家远远落后,在刑法方法论研究方面,也还处于萌芽状态。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如2004年11月,以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梁根林等牵头主办的“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就在深圳进行了以“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为主题的研讨,并出版了《刑法方法论》一书,该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学界对于刑法方法论的重视与研究。但该书中,对于刑法“类型化”的文章只有寥寥一、两篇,而后,刑法学者关注刑法“类型化”的人也不多,正如一文作者所言,“在‘类型化’方法的研究领域,已经的荒凉境况仍在相当意义上处于延续状态,没有丝毫改观。”
其他文献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持前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只要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