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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推定理论的阐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法律推定型犯罪。当司法机关经过充分调查之后证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而该国家工作人员又不能对差额巨大的财产之来源做出合理解释,便可以推定该项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同时推定主观上是明知非法所得而持有;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各种学说观点的分析梳理,从本罪所要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的角度剖析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应该是持有,该罪是持有型犯罪即持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就构成犯罪。“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的”既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也不是程序性要件,而是阻却推定成立的出罪路径;明确说明来源的类型、内容以及说明的程度,是认定本罪非法所得的不明财产的前提,关于不明财产的认定主要涉及赌资、经商所得、红包礼金以及隐瞒的境外存款四个方面,前三类财产来源在认定时应着重关注来源是否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而不是关注来源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证据对财产数额进行估算。隐瞒境外存款同时该项存款来源不明的,应当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境外存款应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非法所得。实践中通常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单独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是当家庭成员二人或二人以上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对另一方持有巨额财产予以行动上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参与管理或转移家庭财产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及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一般自首,但是不存在特别自首,理由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贪污受贿犯罪的兜底性条款,与之存在法律、事实上的密切关联,所以应当认为是同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