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专业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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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长兵,男,胡北恩施人,法学硕士,教授,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
  史正保,男,甘肃武山人,法学硕士,教授,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
  
  摘要:商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近年来随着商法研究的逐步深入和商事立法的日趋成熟,各高校除了在法学专业加强了商法学课程建设以外,许多财经类专业也纷纷开设商法学课程。本文着重从财经类院校财经类专业开设商法学课程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入手,提出了财经类专业开设商法学课程的必要性,并就商法学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等问题重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经类;商法学课程;课程设计;教学方法
  
  引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尤其我国加入WTO后,商事主体大量增加,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多,商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这使得财经类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精通财经类知识,而且也要熟悉商事法律,以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从近年来财经类大学生的就业来看,绝大部分在工商、税务、金融、保险、海关以及各类企业、公司从事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无论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还是从事企业管理工作都要懂得规范商人的法律规则。因此,为了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性,培养具有现代经济理念、商法理念的应用型、创新型经济管理人才,掌握规范商法的基本规则,商法应作为财经类院校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而且,从培养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新精神看,也需要学习商法。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纯粹的知识积累和科学探求并不包括创业精神的深刻内涵,创业精神体现为主动将知识创造和财富创造结合起来的意识和行动。商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开设商法学课程,能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强烈致富欲望和自主创业意识。
  
  一、财经类专业商法学课程开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大部分院校的财经专业开设经济法概论,只有少部分院校的财经专业开设商法,就开设商法的情况而言,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安排、开课安排、时间安排与财经类专业课程总体安排之间存在不协调
  1.课程安排方面。财经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财经类工作的专门人才,专业的课程安排和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个培养目标展开的。商法课程在法学院属于高年级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都是在学习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商法课程。但财经类专业的学生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学习上,所以,在开设商法学课程前都没有安排相应的基础课程,使商法教学遇到了很多困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花费大量时间讲解法律术语、介绍法学概念和基本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感到非常吃力。
  2.开课时间方面。从全国来看,财经类专业商法课程有的开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有的开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甚至有的开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商法学课程是极不科学、极不合理的,因为,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尚未系统接受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此时让他们学习内容庞杂、理论深奥的商法,结果只能是教师教得吃力,学生学得也吃力。
  3.时间安排方面。商法学课程在财经类专业一般只开一学期的课,学周学时3。但商法的内容多、案例多,因此教师在完成教学计划方面压力倍增。教师上课时想集中精力抓重点和难点,但又害怕不能完成教学任务,于是什么都想讲,却什么都讲不透,只能蜻蜓点水,一带而过,学生也只能学得囫囵吞枣。甚至有部分教师在上课时,凡是教材上有的,就不考虑客观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不分析,不研究,不消化,全部照本宣科;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其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对不同的教学对象使用相同的教案。
  
  (二)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存在矛盾
  一方面,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着理论灌输多,实践技能锻炼少的问题。由于商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害怕因分析案例占用时间而完不成教学任务,所以就把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缩短或取消,结果使得学生发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商法是实践性极强的科目,采用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动脑思考,缩短书本与实践的差距,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的深化,它受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影响。由于财经类专业的商法课程课时有限,同时学生又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这就使本来应该有机结合的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之间产生了矛盾:理论讲授不足,则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无法独立分析、解释和讨论案例,在案例讨论中会出现偏离主题或冷场的情况;而教师详尽讲授固然可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但因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学生已经没有时间在课堂上自由分析、讨论案例,这又会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对商法课程失去兴趣。
  
  (三)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方法不灵活
  商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教师讲课,学生听课,教师“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采取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形式,使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与学分离,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和思考,不利于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能力的培养。并且,只有教师在台上唱独角戏,没有新颖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则无法唤起学生求知求新的学习欲望。纯粹的理论灌输使得学生普遍感到枯燥无味,索然无趣,因此,教学效果很难保证。
  
  (四)考试形式单一,考、教不分离
  传统考试大多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则一卷定成绩,开卷考试则一篇文章定成绩。闭卷试题大多死记硬背,考试内容方面重理论轻技能,重视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考察,而忽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和考核,其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而撰写学期论文则由于操作欠规范,学生往往是闭门造车,或者抄袭他人文章,其成绩的真实性值得思考。教学与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两个重要环节,但目前在商法课程的考核中未能实现教、考分离。考、教不分离,即由任课老师出题,通常在考试前的复习老师都会划一个大致的复习范围给学生复习,而学生则在此范围内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考试结束后还是出题教师批卷,而学生的考试成绩又往往作为评价教师授课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此一来,考试的客观性、真实性就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容易助长考试中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
  
  二、财经类专业商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作为财经类的学生,不必去深究商法的学科界定等问题,对于他们来说真正掌握一些有关经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因而,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学习商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将来从事经济工作中急需的商法知识。设计财经类专业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时应着重安排实用性强的商法知识,并且在课时上加大力度。当然注重实用性,也并不是说一点不重视商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毕竟学习好商法需要商法方面的理论素养,只是说财经类专业的商法课不能太理论化,特别是那些在法学界有争论的商法理论不必写进教科书,也不必在课堂上讲解。笔者根据自己的一些教学心得与体会,认为财经类专业的商法课程应包含下列两个板块的内容:
  
   (一)商法总论
  关于商法总论,包括商法基础理论、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部分。商法基础理论具体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商事主体法具体包括商人的概念、特点、分类、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等主体制度;商事行为法具体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特点、标准、分类及法律控制、商事代理制度、商事营业、特殊商事行为等制度。
  
   (二)商法分论
  关于商法分论部分涉及到哪些单行法律属于商法,目前学者的观点不统一,这需要科学界定。从国内目前各版本的教材来看,作为商法分论的内容,主要有企业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依笔者之见,上述传统商法分论的内容对于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同样需要讲授,但在具体内容设计上,还要根据财经类不同专业有所侧重,如国际贸易专业可以侧重讲授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其他法可适当少讲授;会计专业可以不讲授海商法,多讲授其他的法律;金融专业可以多讲一些票据法、保险法的内容;企业管理专业可以侧重于企业公司法、破产法的内容等。
  
  三、财经类专业商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
  
  商法学是操作性、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与市场经济的诸多领域,如公司、证券、保险、票据和破产等行业关系密切。因此在教学中应注重实践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能适应未来从事职业的要求。所以,改革当前的教学方法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在教学中注重引入案例教学法
   商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商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以案例教学法为切入点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增强对理论知识的深人理解,在商法教学活动中须以案例教学法为切人点,能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学专业的商法课程教学必须兼顾对学生理论功底和具体操作能力的培养,而对于财经类专业的商法课程教学而言,使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利用相关的商法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当中的简单案例则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教学当中不能采用“满堂灌”方式,而应注重“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商法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经济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经济纠纷案例非常生动地体现着商法的原理,如果把这些案倒引入教学,就会使教学变得有血有肉、生动形象,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个问题:
  1. 在案例的选取上,应选择简单明了,贴近生活的案例。与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同,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学习主要是掌握应用技巧,而不是考察学生的法律功底,因此,在列举案例进行讨论时,应当把案例写的简单明了,不要过于复杂,比如案例中涉及的当事人要尽量少,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要超过三个。并且,在举例时应当尽量举些贴近生活、在我们身边周围会经常发生的例子,这样一来就拉近了法律与生活的距离,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能让学生乐于接受,还能启发其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很具有实用价值。
  2. 案例分析和讨论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在组织案例教学时,最初可以以一些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随着教学内容的深入,逐步增加案例的综合性和难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学习阶段来选择与应用相关的案例。当学生刚刚接触到一个新法时,教师可以用曾发生在学生中的事例或学生周边常能看到的一些事例,或播放一些录像短片作为案例导入教学。案例导入的目的主要是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兴趣,让学生了解所学法律的重要性。随着教学的不断深入,教师使用的案例可逐渐复杂,包含的问题可逐渐增加,但要直观,即在案例后面拟定一些思考题,使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比较容易地找出根据来回答问题。此阶段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有关的概念和法规。当一个法规讲解完后,教师可选择一些综合性的或案情较为错综复杂的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教师的安排认真阅读案例,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写出案例分析发言提纲;或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集体进行准备,对疑惑之处可相互交流,以调动全组成员的积极性。最后教师就重点和难点进行总结。此阶段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掌握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
  (二)采取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
   改变教师在课堂上的绝对主导地位。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加强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互动。改变死板的书本式、教条式的教学,使课堂充满生气,让学生带着思考的愉悦完成学习的内容。比如在讲商法的性质的时候,可以提出“商法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这样的命题让学生展开辩论。通过讨论,能够加深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调动起他们从事法学研究的积极性。同时,培养他们独立思考的意识。
  
  (三)在教学中提倡庭审观摩和举办模拟法庭
  商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生活性,但课堂教学毕竟与社会、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距离,要让学生把课程学习与生活联系起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问题、判断是非的能力,就必须让学生走进社会,感受社会。观摩庭审是让学生感受社会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有条件的可以直接组织学生去法院的庭审现场去旁听,先让学生自己联系课本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从法庭判决中去验证自己的判断,继而受到启发和教育。没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观看庭审录像纪实,在观看的过程中,由教师及时地引导学生把握问题的关键、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处理这类问题的方式方法,引导、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多媒体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能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商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论,基本规则和法律条文,枯燥乏味。通过多媒体教学的应用,则可以优化教学环境,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化和立体感。在制作课件的时候,不但可以加入文字,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还可以配合图片加上声音、动画直观地表达感性的教学内容,使得法律教学由枯燥单调变成为生动活泼。通过多媒体极具动感和视觉的冲击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提高教学效果。并且,多媒体教学还可以使教学所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既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又加大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在深度和广度上具有更强的延展性。荧屏上清晰明了、图文并茂的教学内容演示使得法律知识的传授由抽象变为具体,使枯燥乏味的法律教学变得生动有趣,使用语言难以表达的教学内容一目了然,有助于学生用直观去感知法律内涵,用本能去感悟法律知识,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产生良好的授课效果。
  
   (五)加快教材建设和改革
  目前,商法课程的教材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务的现象,这样的教材与商法的教学目的不相适应,必须加以改进。财经类专业的商法课程的教材除了要介绍商法学基础理论之外,还需增加理论探讨、实务研究、案例分析等相关内容,使教材的体例符合财经类专业商法课程教学的特点,以培养学生掌握商法学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推动考试方法的改革
  考试方法的选择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绝不可小视。要吸取传统考试方法侧重死记硬背的缺点,转而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如撰写小论文、撰写调查报告、对疑难案例进行分析等,对学生进行多方位的考核。改变学生只靠背诵就能取得高分的错误认识,把学生真正引导到素质教育上来。
  
  参考文献:
  [1]刘耀彬. 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向与教学方法的选择[J].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1) .
  [2]王萍涛,姚小龙. 高等教育与创新思维能力培养[J]. 江西社会科学,2004(4).
  [3]包俊. 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J]. 法制与社会,2007(4).
  [4]吴仙桂.商法教学与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的探讨[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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