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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通过详实的讲解结合案例介绍了针对专利局发出的关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审查意见,什么样的意见陈述或修改是可以被接受的,并指出对于申请文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先天缺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通常无法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而克服,只能运用具体证据结合说理来证明本申请己满足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的要求。因此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辩过程中,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审查就是关键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