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150例法医学伤残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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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150例法医学伤残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评定时机。多数案例的伤残程度根据受伤的部位、伤情、与损伤直接相关的后遗症就可以作出评定,但在颅脑损伤中,由于它的后遗症复杂,有些损伤较轻的伤者,在一定康复训练后,大脑功能逐渐恢复,一些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好转,甚至消失,如头疼、头晕、记忆力下降等。而有些原发性损伤较重的伤者,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加重,如外伤性癫痈,它高发于伤后4-6个月,有外伤2年后癫病发作的情况。另外轻度颅脑损伤也不能大意,如轻型颅脑损伤,随着病情的发展,视功能损害的症状可能会逐渐加重,甚至导致视神经萎缩,至少掌应握在伤后3个月进行评定。本组案例中王某骑自行车被一小轿车撞倒,额部着地,入院诊断: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住院治疗后头痛缓解,视力下降,头颅CT查颅内未见异常,CT复查未见视神经管损伤,遂院外治疗,伤后4月眼科检查:VODHm/30cm, VOSO. 2,眼底可见,双侧视乳头额侧颜色偏淡。YEP检查提示:右眼无P波形成,左眼P100波潜伏期延长。提示:双眼视神经萎缩。所以评定时机非常重要,应以医疗终结为主,但治疗终结时间没有统一标准,由于神经系统恢复的时间较长,对颅脑外伤后智力缺损和精神障碍的评定,不能在短时间内评定应考虑存在继续恢复的可能。故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颅脑损伤的伤残评定上,应根据其具体后遗症状而确定评定时机,并且在条件许可时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一般来说,时间在半年后进行评定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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