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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世界各国发展来说已经无需赘言。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因其与经济、文化、人权等紧密相连的特性而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更多关注。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刑法以其保障法的性质和地位,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跨国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日益增多,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已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必然发展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成员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盗版案件提供刑事程序并进行处罚的义务,开启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全球化时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得以确立。实际上,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就是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过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因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确立时间较短,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刑法保护相比,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既是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尽快掌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话语权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对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基本理论问题。在界定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内涵的基础上,强调了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辩证统一关系。通过梳理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历史进程可知,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并不是偶然现象,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著作权的国际性本质是推动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经济全球化、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国际化及发达国家的利益驱动是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在考察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条约和比较典型国家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后TRIPS协定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逐渐加强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必将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二章论证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理论和现实根据。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理分析、刑法对著作权的最后保障法性质与地位、著作权应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属性定位,为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履行TRIPS协定规定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义务、加快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和推进版权产业的全球化发展,是要求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实依据。第三章评析了当前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现状。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确立较晚,经历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的制度变迁。在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方式上,我国正在由“被动”转为“主动”。通过符合性检视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刑法立法并不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要求;司法实践中的统计数据和案例也表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第四章针对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立法完善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论证。在考察国外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不足,探讨了当前可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合理性。针对当前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和刑罚种类配置,结合当前国际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改革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增加侵犯著作权行为方式、适当扩大著作权刑法保护对象范围、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若干的具体建议。第五章论述了我国著作权保护国际化的刑事司法问题。在当前我国著作权刑法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刑事司法解释对于惩治著作权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给予认真的对待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是导致当前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分析现状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的具体对策。在审判模式上,建立民、行、刑统一的司法审判模式和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刑事审判职能,也是从刑事司法角度推进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