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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不可能覆盖所有情形,当没有明文规定时,审查员应该具有明确的宗旨目标、积极的审查态度和服务意识,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对法律法规和各项审查政策全面、准确、正面地理解,不打擦边球,选择正确的审查策略。本文分两种情况阐述了复审请求人以实质审查阶段未进行创造性审查的一组权利要求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复审请求时,合议组应该客观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确实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缺乏单一性,以及是否确实属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修改,从而做出正确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