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与《专利法》条款之间的联系

来源 :2016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ZI197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学领域中,越来越多的权利要求开始采用功能性限定.功能性限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但是也带来了风险.本文结合一件专利无效案例,对功能性限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案例中涉及的专利法条款,对功能性限定与条款之间的联系展开探讨.
其他文献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认定是专利法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而对于采用功能性特征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认定又是其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专利无效案件的行政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础.本文认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需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能力加以确定,除了包括原始申请文
会议
本文讨论了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特征的利弊,并结合一个撰写案例讨论了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如何发挥功能性特征的优势,减少采用功能性特征的不利因素.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
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对功能性特征提出了定义,该定义包括形式定义和对非功能性特征的实质性排除两部分.
会议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往往存在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无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是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功能性限定的范围一直为热点问题,功能性限定对权利要求的影响直接关系到专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十分重要,关系着专利授权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原则提出
会议
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的修改,本文从国内和国际上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讨论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这种修改并无过多限制,《专利审查指南2
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修改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而导致对于此类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存在特殊的复杂性.本文通过结合一个无效宣告案件对该问
会议
本文通过对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如何把握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笔者从《专利法》第33条立法本意出发,针对是否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改和未被原始申请文件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