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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kahlbaum通过对一系列异常精神运动现象的观察,提出紧张症的概念,在其概念中将紧张症定义为一种持续的、伴生的异常精神运动现象.在其之后,关于紧张症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讨论:kraepelin的经典定义、未特定的病理学分类综合征定义、KWL学院的定义.1952年的第一版DSM主要采纳了kraepelin的经典定义,将紧张症作为精神分裂症的一种类型,发表DSM-IV时将紧张症扩展用于心境障碍以及其他躯体疾病的标注.目前,关于紧张症的讨论主要是建立在DSM-IV分类的基础之上.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将紧张症作为一种独立的疾病,另一种是紧张症不作为一种独立的疾病.具体的研究结果主要分为四类:1、在目前的诊断中很少有人被诊断为紧张型精神分裂症;2、紧张型精神分裂症同其他精神分裂症有着显著的差异;3、紧张症广泛存在于其他精神障碍及躯体疾病中;4、紧张症的病理学定义较为混乱.2013年发表的DSM-5中关于紧张症的部分和DSM-Ⅳ相比出现了诸多变化,主要体现在:1、取消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紧张症作为一种标注可以出现在神经发育性、精神病性、双相、抑郁障碍和其他躯体疾病中,不承认紧张症是一个独立的类别;2、对紧张症进行统一描述,12种临床表现中出现3种及以上即可做紧张症的诊断;3、增加一个未特定的紧张症.紧张症的治疗中主要使用苯二氮类药物和电惊厥疗法.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的苯二氮类药物和电惊厥疗法治疗效果均差于其他种紧张症,电惊厥疗法的治疗效果显著优于苯二氮类药物治疗.DSM-5中关于紧张症的变化,虽然在临床实践中尚未广泛使用,但是按照精神病学分类目地及近几年的研究来看可以做出如下思考:1、DSM-5中对紧张症进行统一描述,有利于临床医生之间的交流;2、将紧张症作为标注进行使用,是否有助于患者的诊断、治疗及预后有待于实践的检验;3、将紧张症作为标注使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紧张症的地位,有助于紧张症的病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