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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的发布对规范中国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业务会计核算有重要的影响。按照其要求,项目公司需要将采用BOT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与IFRIC 12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的表述存在误区;而IFRIC 12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推崇的金融资产模式也许并非一种理想的会计模式。对此有必要对BOT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