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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部破产法的实施看,府院联动机制与之相伴始终,我省府院联动机制起步较晚,存在市场化破产理念不足、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府院联动与追责程序尚未有效衔接、数据共享研判机制尚未建立、对管理人监管不力等问题,笔者从牢固树立市场化破产理念、设立政府破产监管机构、搭建制度化沟通平台、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数据共享研判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