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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签订以来,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然而,当2006年6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三签订后,特别是针对即将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CEPA补充协议三的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这个联营的话题又一次注人了新的元素。因此,结合最新的CEPA规定,笔者也来谈谈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