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分析了建立临床专家会诊机制的法律依据,研究了会诊的种类和启动程序,探讨了会诊机制对基层公安法医临床鉴定的意义,解决基层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者专业方面的不足公安机关鉴定人不但要对损伤的程度进行分析,还要对损伤时间、损伤机制进行分析,有时还要判断损伤是否存在造作的可能,前述内容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不是每个法医都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内部之间会诊机制的建立或可解决上述难题,建立公安机关内部会诊机制的意义主要有三个烦那个面,一是因每个鉴定人掌握的知识和能力不可能面面俱到,内部会诊机制的建立可以起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二是可以起到互相监督,避免鉴定人因主观原因弄虚作假的事件发生,三是可以及时与上级鉴定机构沟通交流,以准确掌握鉴定标准的要义。发现某些临床医生诊断存在的问题前己述及,一些医生或因各种因素而出具一些不客观的结论,如何判断医生诊断正确与否,法医鉴定人往往欠缺这方面的能力,聘请第三方临床鉴定专家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也可以减轻鉴定人的压力。合理评价首诊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是否必须或必要新标准中大量增加“须手术治疗”的释义条款,如何判断某个损伤是否“须手术治疗”,仅依照医生医疗的结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是危险的,容易造成错误,而当临床医生已经实施了“手术治疗”手段时,就需要客观评价“手术治疗”的必须性,当然,有些损伤“须手术治疗”,而医生没有实施手术治疗,此时也需要评价临床医生治疗手段的恰当性,因各地医院技术水平和医生水平的差异,在治疗手段的选择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应对客观损伤进行评价,公安法医对损伤并不陌生,然而,对损伤如何治疗并不十分专业,仅仅依靠书本或文献有时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此时聘请临床专家“须手术治疗”进行客观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