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很多污染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惩戒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而原告主体适格性问题又直接关系到该类诉讼是否能顺利开展。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适格主体,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有较大分歧。确认政府环保部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并且排除检察机关发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有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