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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讯问方法违法下的重复自白还是讯问程序违法下的重复自白,美、英、德、台湾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自白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后来的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自白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