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

来源 :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jb6496669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律的核心问题,当然也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普通法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极为重要。而且,普通法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对正在形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国际法律体制也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共有的一般原则”,因此普通法是否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基础,具有国际法意义。本文就普通法中的环境损害责任问题进行论述。
其他文献
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由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实体权利和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程序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是与公民、企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
会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本文主要分析了该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其功能
会议
本文回顾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并对其历史功绩和历史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龙头法对于中国的环保事业作
目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诞生了新
会议
本文通过界定水权的概念和分析我国水权结构的特点,并引用科斯的产权理论为依据,阐述了水权初始分配的特点和法律分配程序,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几种主要形式的水权转让形式,笔者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于2003年1月6日公布,并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使环保审批职权的环保部门与工商部门
环保产业化和环境执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环境执法的规范化可以有效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而环保产业化同时也可以对环境执法的方式、手段起到优化作用。本文通过分析两者之问的
日本环境刑事立法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归功于其工业发展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经济高速发展,日本出现了以环境污染为特征的严重环境
会议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
会议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突出的是环境行政管理,忽略了对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的构建和完善,而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对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法理学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