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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教权(法)是为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权益,针对这一活动确立的最低行为规范。在德国民法实施之初,家庭教育被表述为"父母暴力",经过了近一百年,这一表述已被解释为"父母关怀"。概念内涵的演变本身已说明双亲与子女关系的历史性进步。德国家庭权的法理基础多多少少源自黑格尔的家庭观,家教的主要环节就是破除子女的自我意识,培养其对父母的服从感。"使服从"成为了之后德国民法典中家庭教育的出发点和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