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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董必武在介绍由他主持起草的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曾经指出,审委会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也研究重大疑难案件。但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一般宜于由中级以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基层法院则由经验较多的地方试行。[1]董必武同志对审委会的论断直到今天仍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2014年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