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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法变革,同时也为环境法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法必须顺应生态文明的发展需要不断实现自我完善。生态文明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和谐要求需要环境法理念上的变革;生态文明对绿色生存的新人文关怀,要求环境法确立人本价值的目标;生态文明对生态制度文明的要求,需要环境法实现法律的生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