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然资源法中公众参与规则的实施困境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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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制度作为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亮点之一,自颁布之后就备受好评,但是《环保法》中的公众参与的范围局限于环境的保护,即污染防治领域,而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定和参与不足。在自然资源法中再次确立公众参与规则本质上是要解决地方自治与本地自理的问题,满足公众既得到收益又履行了监督职责的需要,最终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核心目标。因此,在公众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过程中,要建立专门的三方公众参与管理委员会,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来明确公众及其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最终实现保护自然资源与满足公众分享利益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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