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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使用系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之一,2009年美国证监会修改后的14a-11条款,首次立法确认了股东使用委托书提名董事规则。然而,作为行业联盟的商业圆桌就该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和投资公司是否该豁免除外这两个方面,提出强烈质疑,并向哥伦比亚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导致该规则未及实施即被宣告无效。学者对委托书使用以及该案判决的态度各异,其背后所隐藏的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及股东行动主义的争论,也将持续并对美国公司治理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见的是,由机构投资者的特点看,美国近期仍无法采纳股东委托书使用规则。而中国应坚持股东中心主义立法选择,不强制实施委托书使用规则,允许股东以私人合约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