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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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是英文“gene”的中文音译,即“基本因子”的意思,生物体的“基本因子”就是负责遗传的东西,其本质就是一小段DNA,通过这一段东西可以制造出各种蛋白质,通过这些蛋白质进行各种反应,完成生命过程。用现代遗传学的术语,基因是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子上具有遗传效应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分子片段。基因位于染色体上,并在染色体上呈线性排列。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基因是每一种生物机体最重要的组成功能单位,可以粗略区分为人类的基因与其他生命的基因两大对象领域。 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人在民法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支配着整个世界;而物组成这个社会的基础,是民法社会的客体,人对物具有支配的权利。因此,在大陆法系民法观念中,严守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而人对其基因究竟享有人格权还是财产权,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可能需要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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